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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限高不达标碰伤业主 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21

  刘先生在地下车库下车时头部撞在车位右上方排风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铁支架上,为此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67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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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刘先生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按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2005年10月22日晚,刘先生在地下车库停车后下车时,头部不慎撞在车位右上方排风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铁支架上,顿时鲜血直流,经诊断为头皮外伤。刘先生为此支付医药费790余元。

  鉴于刘先生的伤势,医院建议休息病假2个月。在病休期间,刘先生又到北京友谊医院进行了血细胞分析。分析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在22项检验项目中,有12项指标下降。刘先生病休2个月未上班,单位扣除了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事项共计4万元。

  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索赔未果,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4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批准施行的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经审查,小区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

  法院认为,在此次纠纷中,小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合理赔偿刘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考虑刘先生被致伤后经北京友谊医院血细胞分析检验,在其22项检验项目中有12项指标下降这一实际情况,开发商还应适当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未能向车主刘先生提供安全的停车场所,故对刘先生被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在停车时亦应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在此次纠纷中亦有一定责任,故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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