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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高度过低,合同又无约定,该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2:46

房屋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我在东莞,最近购买了我所住小区的一个车库,在开发商向我交车库时,我才发现车库进门口高度低,我的车是越野车,无法开进车库。我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你能否要求开发商退回车库或者要求开发商为你换一个进门较高的车库,关键取决于车库进门高度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按照上述规定,你与开发商没有就车库门的高度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出现这种情况后,首先你可找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该车库未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开发商交付车库时,你有权应查验车库进门高度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如果车库进门口高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开发商不应为你的越野车无法进出车库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出卖车库后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造成车库门高度减少,影响越野车无法进出车库,你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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