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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防止陷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误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25

  从2000年起,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于该税种按年征收,在纳税期限内一次缴交,导致部分财务人员在实践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日前,市地税局在对市内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详细剖析了两个有关专业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

  误区一:闲置土地少缴纳土地使用税—只对已出租实际物业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没有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专业市场业主A公司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A公司在地税局登记的土地面积信息只有475.94平方米,但A公司提供的市场场地相关资料显示的土地面积有875.94平方米,两者相差400平方米。经核查,这400平方米是出租物业前面的一块空地。由于该空地原权属是某行政机关,2012年才连同物业转交由A公司负责出租经营,当时没有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过后忘记补办相关登记手续,一直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根据政策规定,A公司需补缴2012~2013年度土地使用税14400.00元,滞纳金3063.60元,合计17463.60元。

  误区二:临时建筑少缴土地使用税—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因为未取得土地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专业市场业主B公司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该市场为四栋混合结构的临时建筑。B公司认为临时建筑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故一直没有缴纳。今年3月份,税务人员要求B公司补缴土地使用税时,B公司想不通,不肯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且根据该条例规定,B公司也不属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对象,应该照常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约谈 B公司财务负责人、相关经办人,详细解释相关政策,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问,经过反复讲解,B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补缴这部分税款,最终补缴了2007年-—2013年土地使用税185860.08元,滞纳金120862.14元,合计306722.22元。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申报纳税一次,相关经办人员应熟悉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和滞纳金。

  咨询台

  1.银行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要进行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2.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应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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