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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请注意,土地使用税负有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16

  在南宁市地税局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了解到,南宁市市区10月1日起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和范围,将经济繁荣的商圈以及房价较高的区域,提至不同的应税等级。据了解,此税种的纳税人是土地使用人,对于买地建房用于出租的“房东”们,也需要缴纳此税种,但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除外。

  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呢?

  据了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南宁本地人购买一块土地后,在征税范围内用于建楼房并出租的,已然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当然,对于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用房用地的,则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供本单位职工家属用的宿舍用地;企业或其他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也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由于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所以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期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就该申报缴纳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怎么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那么,如何计算调整前后的2014年度土地使用税?比如,南宁市某企业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0平方米,2014年10月1日前属于三级地,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后属于二级土地,该公司2014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下(单位税额见附表):

  2014年1-3季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平方米×11.2元/平方米÷4×3=840元;

  2014年4季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平方米×14.1元/平方米÷4×1=352.5元。

  链接一

  此次土地使用税

  调整的内容和范围

  1)将经济繁荣程度较高的朝阳-万达商业圈、新梦之岛商圈、梦之岛水晶城-地王商圈、航洋商圈、万象商圈,全部纳入1级土地范围。

  2)将原未纳入征税范围的嘉和城、龙岗新区、良庆银海大道-玉洞大道等新兴开发区、工业区涵盖的土地纳入征税范围,划为5级土地。

  3)而市区范围内房价较高的区域,对应的土地等级也相应调高。这包括:东葛路-茶花园-南湖片区(从4级调到2级)、双拥-桃源路片区(从3级调到2级),青山片区(从5级调到2级)、凤岭片区(从6级调到3级和4级)、仙葫片区(从6级调到4级)等。

  4)新划入市区范围的南宁绕城高速路以外的土地,全部列入6级土地。

  链接二

  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

  1)一类土地:17元/平方米

  2)二类土地:14.1元/平方米

  3)三类土地:11.2元/平方米

  4)四类土地:8.3元/平方米

  5)五类土地:5.4元/平方米

  6)六类土地:2.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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