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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指标如何进行异地有偿调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01

  2014年12月30日,本报刊发了题为《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新政”我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的报道。报道刊发后,有读者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新机制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可进行异地有偿调剂这一新举措表示关注。为此,本报将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一新举措进行解读。

  根据《通知》的要求,今年我省将建立起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异地有偿调剂指标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一些地方虽完成上一级国土部门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但计划数量仍难以满足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

  对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县(市、区),应通过有偿调剂受让其他县(市、区)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补充耕地指标。

  异地有偿调剂须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实现对接

  《通知》中说,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未完成与超额完成县(市、区)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意向后,必须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实现对接。

  具体的交易程序是,当补充耕地计划超出本地耕地占补平衡部分的补充耕地指标时,可由出让方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可用于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地类、质量等级、补偿费用等信息及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配号,受让方确认后平台自动生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受让方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生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补偿费用拨付资金,出让方收到补偿费用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项目授权给受让方使用,其补充耕地指标相应进入受让方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指标补偿费用每亩不得超过3.6万元

  针对补充耕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的指标补偿费用,《通知》中规定,补偿费用每亩不得超过3.6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作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用。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用的使用应首先确保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的支出。

  《通知》中还规定了指标出让方必须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未经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取得配号的、或不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用于指标调剂。指标出让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补偿费用并确保资金来源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充耕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主体皆为县(市、区)政府而非个人,出让方所获得的补偿费用归所在县(市、区)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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