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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的释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8:26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国家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依照本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对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国有土地按其性质和用途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也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交由他人行使。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征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3.收益权。这既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所获得的收获,也包括将国有土地合法转让、出租或抵押所获得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取得、变更、延长或终止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延长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3.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否则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内,不得闲而不用,使土地荒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交纳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交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依照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经营人和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而取得。本条规定:“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合同中有承包标的条款,该条款具体规定承包经营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明确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期限条款一般以年为单位,规定承包经营权的始期和终期。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15年,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承包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期限可以更长一些。双方还可以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待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经协商可以延长承包期或者重新订立合同,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占有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使用承包的财产,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种植的农作物的品种;有权自主地使用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经营;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同时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和转让

本条第3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抵押、出租和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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