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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建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8:06

  于庆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关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其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实行家庭承包。同时,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收回及如何调节人地矛盾都做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农业部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经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要正确对待人地矛盾,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地矛盾始终客观存在,不是土地承包制度带来的。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承包,在法律和政策上不存在因家庭成员变动调整承包地的问题。有的地方以人地矛盾为由调整承包地,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除法定事由外,绝不能调整承包地,对人地矛盾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用改革的办法处理,处理人地矛盾主要应靠推进城镇化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途径来解决。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已经开始试点,随着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一矛盾将会逐步弱化。

  为更好地建立人地矛盾利益调节机制,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建议全国人大及山东省人大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对人地矛盾利益调节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法律政策未作修改之前,可采用以下方法缓解人地矛盾:1、经济实力较强的村级组织从集体收益中给予新增无地人口适当经济补偿,或优先安排其在本集体组织企业中就业。2、对新增无地人口通过受让土地解决人地矛盾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3、对新增无地人口就业培训给予补助并优先安排就业。4、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相关信贷、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增无地人口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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