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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法院巡回审理就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3:26

  5月28日,河口法院巡回审理到桥头乡案发地开庭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侯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成功解决了这起土地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杨某系河口县桥头乡东瓜岭村岩头小组农民,杨某在该小组承包有4片土地,共有2.16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3年杨某随其丈夫农转非,把户口迁入河口县县城。1999年,因为修建致富路需要资金,经岩头小组生产合作社社长征询了杨某的意见,杨某答复是其已将户口迁出,承包土地已交,也不打算回来了,也不投资和投工投劳来修路。因村里修路占有村民(包括侯某在内)的一部份土地,所以,村民小组召开社员大会,经过会议协商,以抽签的方式把杨某四片地当中的“桂阳周”这片地分包给侯某栽种。在1994年恢复征收农业税即公粮,部分合同粮任务转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在此期间侯某在栽种“桂阳周”这片地时交过公粮。直到2006年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对“三农”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不仅免除了种粮农民的农业税,而且还实行种粮直接补贴优惠政策。2002年杨某因其丈夫下岗,又把户口迁回到桥头乡东瓜岭村岩头小组,因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疏忽,在土地经营登记造册时,没有把杨某从登记册上删除。2007年,河口县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新证时,因工作人员没有实地查看和测量,杨某顺理成章换发了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发生土地纠纷,原告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原告杨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事实已经不是这片地承包者。现其丈夫已下岗,户口已迁回桥头乡东瓜岭村岩头小组,在农村杨某也需要种植来维持生活。而被告侯某的地因修路被占用,“桂阳周”这片地是经过村民小组会议一致同意给侯某栽种的。如果此案协调不了,不仅增加河口县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且也将影响邻里关系、亲情关系。主审法官急在心里,力争把矛盾化解在村民小组。庭审中主审法官利用双方当事人即是邻居,又沾亲带故的关系进行了调解。

  法官分析了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焦点,寻找解决的办法:杨某现在所处的困难:她的丈夫下岗,两夫妻年龄也大了,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现在把户口迁回到岩头小组,一切都要从头再来也很不容易。而被告侯某的地在修建致富路时被占用,村民小组开社员会后,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给侯某栽种这片地。这几年来被告侯某苦心打理和栽种,上交公粮,也是不容易。

  经过对村民小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并征求了被告侯某的意见后,村民小组召开社员会议一致同意:只要原告杨某愿意交2000元修路资金,被告侯某也愿意把“桂阳周”这片地交给原告杨某栽种,被告侯某的地由村民小组协调补给。

  主审法官对当事人以法释理、以情动人,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互相谅解的和谐协议:由原告杨某交2000元修路资金给村民小组,被告侯某把“桂阳周”这片地交给杨某栽种,被告侯某栽种的地由村民小组协调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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