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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42

裁判要旨
只要承包方在二轮延包中取得了二轮延包经营权,无论是否存在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证书的矛盾、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清册的矛盾以及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的矛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现状,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承包方承包经营权。

  1994年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农民闫文付分得4.5亩承包田。因耕种困难,1996年,闫将4.28亩承包田交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临时转给他人,由他人代为耕种和交纳承包田相关费用。村委会将该两块地一分为二承包给孟令金和黄德花,2000年,贾汪区政府统一换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下称《证书》),新集村委会则按照1994年调整承包地的实际情况为人民政府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登记清册》(下称《清册》),后按《清册》代人民政府为各承包方填写《证书》,填写人陈宜峰把孟令金和黄德花的《清册》内容和《证书》内容作了修改,添加了代闫耕种的地。2005年,原告要求返还承包田,新集村委会则采取消极态度予以回避,孟令金和黄德花拒绝返还。

  闫即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返还由孟和黄代为耕种的承包田。

  贾汪区法院2006年3月14日判决: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孟令金、被告黄德花于2006年麦收后将家前地(二期地)3.15亩、桑地1.13亩,合计4.28亩返还给原告闫文付,由原告闫文付耕种。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案号为[2005]贾民一初字第817号)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 张向东 王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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