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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结保证金不退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2:54

  2013年1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夫妇返还原告朱先生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共计213000 元。2010年3月份,朱先生签了一份工程劳务合作协议,8个月后,工程完工。当朱先生和对方结算工程款时,对方却迟迟不愿退换朱先生交的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无奈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0年2月26日,吴XX与某某公司某水泥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吴XX承建该生产线安装工程的第一标段。

  2010年3月15日,吴XX又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朱XX,两人也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的10%作为安全保证金,另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朱XX带领的施工队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则安全保证金在工程完工结算时退回,质量保证金在吴XX收到项目部的质量保证金后3天内予以退还。

  协议签订后,朱XX按照约定组织工人施工,并如期完成交付。

  2010年11月18日,双方对朱XX的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劳务费为1066912元。后来,吴XX给了朱XX部分劳务费,只剩下占总劳务费20%的保证金没有支付。

  2010年11月20日,吴XX还给朱XX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朱XX安全保证金107000元。

  后来,朱XX多次向吴XX催要剩下的保证金,吴XX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

  多次交涉无果,朱XX告诉吴XX说如果再不还钱,就要上法庭,但是,吴XX仍坚持说,告了自己也无所谓,反正自己也没钱还。

  后来,朱XX听人说吴XX的老婆也很有钱,光开的车就值20多万,多方打听得知车也是二人共同贷款购买,在咨询了律师后,朱XX决定把吴XX的老婆也一块告,并且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吴XX妻子的小轿车。

  在法庭上,吴XX说,这些帐自己都认,现在没钱给,安全保证金到期了就可以给朱XX,对于质量保证金得等工程项目部给我们以后才能给。

  吴XX的妻子也说,吴XX承包劳务工程挣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帐跟自己无关,并且,原告申请查封了自己的车,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审理后认为,朱XX与吴XX签订有劳务合同,朱XX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交付后,吴XX就安全保证金为原告出具欠条,对该证据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支付,故法院对朱XX主张返还107000元安全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朱XX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双方已约定在工程项目部支付给吴XX3日内支付朱XX。该项目部也出具证明证明已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了吴XX,且工程已交付一年有余,双方对留存的质量保证金数额以及该工程一年的质保期均无异议,故对朱XX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吴XX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XX请求吴XX夫妇共同偿还,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决吴XX夫妇返还原告朱XX安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共计2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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