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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毁 村民状告村委会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3:06

2000年底,北京丰台区长辛店村民秦大妈承包了自己村里一亩山坡种树,经过几年的耕耘,育成树苗几千棵。但自2003年起,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断被破坏,所栽苗木也悉数被破坏,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在多方求助未果后,秦大妈将本村村委会起诉到法院索赔。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恢复土地面积,并赔偿秦大妈经济损失2万元。

  2000年12月30日,秦大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一亩山坡,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期开始履行。秦大妈称其三年内共种树1860棵,2003年5月,原村委会主任杨某带领大队其他人推平其承包地,并挖土2万余方,给其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后秦大妈为了这事多次找村委会协调,但都没有结果。2008年3月,经有关部门协调帮助,秦大妈又在其承包地上种植300棵枣树,但随后即被他人破坏128棵。报警后派出所予以受理,至今没有结果。为此,秦大妈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要求村委会按规定履行合同,恢复土地面积,帮助提供树苗、栽上树,并赔偿经济损失68100元。

  开庭审理时,村委会辩称:秦大妈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秦大妈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合理利用,村委会向其发出整改通知,由于其未进行整改,村委会遂于2003年6月终止了承包合同。村委会认可,为兴修水利2003年11月他们从该承包地上挖了2000余方土,但否认秦大妈在承包地上种植过1860棵树苗,并且秦大妈300多棵枣树被人破坏一事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秦大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合同签订后,秦大妈按约履行承包义务,村委会却单方解除承包关系并损坏承包地阻扰秦大妈继续履约,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由此给秦大妈造成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秦大妈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种植树木被毁的具体数额,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其要求帮助提供树苗、栽上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秦大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28棵枣树被毁与村委会有关,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与秦大妈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大妈经济损失2万元,三十日内恢复秦大妈土地面积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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