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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流向惹来邻里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23

  邻里之间本应互相帮助,和谐相处,却因家庭排水的流向反目,被告一怒之下将原告房屋的护坡撬毁。近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龚奎姑与被告盘爱国、陈春姑、龚明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处被告盘爱国、陈春姑对毁损的原告护坡进行原样修复。

1999年12月,原告龚奎姑的前夫蒋泽林出资4490元购买茶林乡老院子村委会的礼堂。尔后,原告龚奎姑夫妇将该礼堂改为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与蒋泽林离婚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和使用。由于该房前空坪较窄,又高低不平,原告花250元购买了位于原告房前的三被告家的稻田田坡,将原告房前的空坪拉直整平。2007年,三被告在原告房前修建房屋,三被告出入需要从原告房屋侧边经过。原告的房屋的地基明显高于三被告房屋的地基,原告使用后的水从三被告房屋前流过,原、被告双方对水的流向发生争吵,原告将其使用后的水通过埋设管道从被告房前地下通过。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盘爱国、陈春姑认为原告的护坡侵占了被告出入的道路,影响了被告的通行,就将原告的护坡撬毁了约1.5米。原告在砌房屋护坡前后,被告均能正常从原告房屋侧边通行。据此,原告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邻居,邻里之间应保持和谐、和睦的关系,对于排水、通行问题,邻里之间应彼此照顾。原告砌护坡前后,均留出空地让被告正常通行,被告盘爱国、陈春姑将原告的护坡撬毁了约1.5米是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原告房屋的地基、地势高于三被告的的地基、地势,原告又埋了下水管道,并没有影响被告的通行和生活,原告使用后的水的流向应遵循自然流向法则通过管道排水。原告要求赔偿护坡损失2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护坡损失的质监评估,具体赔偿标准、数额不便确认。故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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