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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541户村民为土地承包状告村委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57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省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541户村民诉河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纠纷案在宁晋法院公开审理。

1996年,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进行土地承包时,按照当时镇党委、政府统一规划,在该村村西提留二百余亩耕地成立了股份制农场。1998年,股份制农场破产倒闭。同年,农场闲置土地被该村个别村民哄抢耕种。2002年11月,河渠村新一届村委班子收回被哄抢土地,将其承包给本村村民王同林。2005年11月3日,河渠镇河渠村村民赵香伏等541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村委会与村民王同林签订承包合同未经全村村民会议,也未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和多数村民意志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村民王同林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对争议土地进行重新分包。

被告河渠村村委会答辩称, 2000年8月,河渠村新一届村委成立后,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党小组会议,研究争议土地解决方案。2002年4月,在县、乡两级政府指导下,村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对外承包的决议。同年11月,村委会将该块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王同林,对外承包行为程序合法,合同有效。

被告王同林辩称,法院不应受理其起诉;即使法院可以受理,自己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即使可以受理,本案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庭审前,宁晋法院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研究庭审方案,调查核实相关问题,指导当事人确定诉讼代表人选,并及时与河渠镇党委政府联系,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稳控工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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