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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抗诉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35

  “俺们全家都感谢检察官帮俺要回了地。”近日,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北呼村村民王付运老汉一早就带着全家人,来到安阳市检察院民行处,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原来,王老汉在1998年9月与北呼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25亩。2005年,滑县国土资源局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对北呼村的土地统一进行平整。由于平整后耕地面积增加,王老汉所在的第10村民小组对该组所有的土地按照当时的人口重新进行调整承包。王老汉一家分得耕地13亩,但未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耕种期间,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均认可王老汉对土地进行耕种的事实,也按规定给王老汉一家发放种粮补贴。

  2010年,王老汉的两个女儿分别出嫁,且在当地均没有分到耕地。但北呼村第10村民小组以王老汉家女儿出嫁减人、同村村民王付庄娶儿媳增人为由,将王老汉的3亩土地调整给王付庄耕种。王老汉不服,于同年10月起诉至滑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和王付庄返还被调整的3亩土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据王老汉持有的1998年签订的那份土地承包合同,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俺辛辛苦苦种了好几年的地,怎么说没有就没有了?转眼就成人家的了?”王老汉怎么也想不明白。但由于种种原因,他错过了上诉期限。几经周折,王老汉得知通过检察院监督抗诉,自己的案件也许还能有一线转机,于是向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遂提请安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中,法院采纳了安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决滑县四间房乡北呼村第10村民小组、王付庄向王老汉返还原被调整的土地3亩,并赔偿小麦损失3000斤。

  检察官说法

  安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裴炳奇介绍,本案中王付运在2005年土地平整后所耕种的土地,虽然未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其所种土地系村民小组分配,且连续耕种5年之久,并按照国家标准领取种粮补贴,其与村委会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包经营关系,应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外,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被告第10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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