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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土地承包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56

案情简介:1995年在二轮承包过程中,许传荣从一轮承包人许传洲手中承接了2.4亩耕地进行耕种。该转让经过行政村同意,并由许传荣交纳农业税。98年冬至99年春
,许传荣还对该耕地进行了农田水利灌溉兴修,许传荣出钱、出工、挑土方,共计投入1000多元。第二轮承包按98年底村民实际耕种数进行发包,并签订了合同。许传荣的承包耕地中上述2.4亩耕地在承包合同本中明确注明。2000年8月,市经济开发区在西山村征收土地,农户每亩可得征收补偿款2万元左右。此时,该村村民许传洲及其女婿李某向西山村索要其在一轮承包中已转让给许传荣的耕地计2.4亩。许传洲、李军于2001年7月9日向区法院起诉,状告该村委会,许传荣被列为第三人。

  2001年12月20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传荣与西山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无效,该争议的2.4亩耕地由许传洲家庭耕种。许传荣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获得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区法院再审,2002年9月26日再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许传荣不服,上诉。中院做出再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6日做出对本案进行再审的民事裁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主任赵律师接待后,考虑到该类案件在农村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处理涉及到农村稳定,求援人经过诉累确实已特别困难,决定亲自代理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做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区法院以及巢湖中院的前述判决;驳回许传洲、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律援助终于让一个失地的农民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案件点评:该案经过了四次审理,受援人许传荣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在律师面前长跪不起。该案的判决也对我市相关土地承包纠纷及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示范作用,对类似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情简介

  许传荣是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西山行政村许村村民,务农为生,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1995年在二轮承包过程中,许传荣从一轮承包人许传洲手中承接了2.4亩耕地进行耕种。该转让经过行政村同意,并由许传荣交纳农业税。98年冬至99年春,许传荣还对该耕地进行了农田水利灌溉兴修,许传荣出钱、出工、挑土方,共计投入1000多元。

  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的农村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轮承包至1994年12月31日止。许传荣所在的西山行政村根据上级要求和结合本村实际,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经村委会及村民组长会议研究,第二轮承包按98年底村民实际耕种数进行发包,并于1999年3月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发了承包合同本。在这轮承包中,许传荣的承包耕地中就包括上述2.4亩耕地,在承包合同本中明确注明。在发承包合同本时,许传洲、许传荣都未提出疑异。

  2000年8月,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在西山村征收土地,农户每亩可得征收补偿款2万元左右。此时,该村村民许传洲及其女婿李军向西山村索要其在一轮承包中已转让给许传荣的耕地计2.4亩。经镇、村调解未达成协议,许传洲、李军于2001年7月9日向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村委会,许传荣被列为第三人。

  2001年12月20日巢湖市居巢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传荣与西山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无效,该争议的2.4亩耕地由许传洲家庭耕种。许传荣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获得支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居巢区法院再审,2002年9月26日再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许传荣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2月12日巢湖中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三年的三次审理,许传荣均是败诉,三年来他为了讨回应有的公道,不知走过多少冤枉的路,也不知花了多少冤枉的钱,不知留下多少委屈的泪,作为一个农民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公平,要付出如此的代价。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使他心灰意冷,他正准备罢手时,从法院又传来了一个又一个二轮承包耕种的人获胜的消息使他又振作的精神,他不明白为什么类似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于是他又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路,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该案件得到了安徽省人大的重视,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6日作出对本案进行再审的民事裁定,该民事裁定又给许传荣带来了希望,为了能够打赢这场官司,他去过多家律师事务所想请个律师帮帮他,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均被拒绝,经好心人的介绍他来到安徽省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主任赵玉中律师接待后,考虑到该类案件在农村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处理涉及到农村稳定,求援人经过诉累确实已特别困难,决定亲自代理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03年12月6日巢湖中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此前,赵玉中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很多第一手资料。经过精心准备,在庭审中发表了长达10页的代理意见,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详细的论述,论证西山村委会与许传荣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代理意见得到合议庭的充分认可。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居巢区法院以及巢湖中院的前述判决;驳回许传洲、李军的诉讼请求。法律援助终于让一个失地的农民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附 言

  该案经过了四次审理,受援人许传荣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在赵玉中律师面前长跪不起。该案的判决也对我市相关土地承包纠纷及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示范作用,在两级法院、农村一、二轮土地承包人及相关律师中引起了震动。对类似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轮承包人在依法获的承包经营权后,在土地征收时应是获得补偿款的主体,而原先的一轮承保人由于丧失了承包经营权当然不能成为该补偿的主体。在农业税没有取消前,许多一轮承包的农户由于进城打工,家里的耕地无力耕种有的只好抛荒,在当时的安徽省巢湖农村该现象也比较严重,为了解决该问题,国家进行了二轮承包,过去在土地没有什么效益的时候,原一轮承包人便将土地转让他人,而在土地有收益时马上又以各种借口向二轮承包人要收回土地。由于当时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不够,在整个二轮发包工作程序上有的确实存有瑕次,从而给当年不要土地甚至抛荒的农户留下了漏洞,使他们在法律上有机可乘,有的确实捞到了不少好处,从而极大地伤害了二轮承包农户,在土地面临征收时该纠纷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维护二轮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于1999年6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25条第二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对原告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订合同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的必须是半数以上的村民,该案中的原告提起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显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综合该规定第2条与25条的规定,原告许传州、李军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行政村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秩序的稳定,也违背了"谁投入,谁收益"的惯例和民法中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援助后的再审终身判决体现了上述精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受援人许传荣终于拿到了补偿款,家庭经济情况到得好转。案件的正确处理也避免了纠纷矛盾双方的矛盾激化,农村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社会稳定得到维护。这起案件也是我市响应部、省中心号召,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后的第一起有益尝试,获得了社会多方面的和谐效果。今后在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农村稳定和农民权益中,法律援助律师将有更大作为和更高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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