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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三名村民告赢市政府赢回土地承包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44

在一块33亩的荒地上,万宁市政府先是给承包者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给一公司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从而引起村民的争议。万宁市三名村民将市政府列为被告推上法庭,终审赢得官司。

  一地两证引发民告官

  陈女士、符先生和卓女士三人是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的村民。1997年4月12日,三人分别与茄新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合同书》,承包“送子洋”荒地33亩,承包期限为40年。1998年和2000年,万宁市政府分别给三人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他们的经营权。

  2003年2月11日,万宁市政府将三人承包的荒地确认为茄新的8个村民小组按份共有,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随后,上述村民小组与一芦荟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各自所属荒地出让给芦荟公司种植芦荟。2004年1月18日,万宁市政府批准同意茄新有关村民小组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芦荟公司,用于种植芦荟。2004年4月28日,万宁市政府给芦荟公司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包含了陈女士三人承包的“送子洋”33亩荒地。同年7月21日,万宁市政府作出收回陈女士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陈女士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万宁市政府这一决定。

  村民再次状告市政府

  2005年7月6日,万宁市政府又作出决定,撤销颁发给陈女士等人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陈女士等人不服,再次将万宁市政府列为被告。

  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女士等人取得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后来市政府是根据村民小组和芦荟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将包括“送子洋”33亩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芦荟公司,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陈女士等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使用争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争议,其可以与争议土地的发包人协商或以其它方式解决。市政府不是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其颁证行为不违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如今陈女士等人认为市政府的颁证行为违反

  规定,要求直接撤销市政府颁发给芦荟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

  海南中院一审驳回陈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终审裁定市政府侵权

  陈女士等人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女士等人认为,在承包合同没有依法解除之前,她们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市政府给芦荟公司发证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宁市政府首先给陈女士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她们的承包经营权尚未被解除之前,就根据村民小组与芦荟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芦荟公司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导致同一土地上,同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市政府给芦荟公司的颁证行为,从实体侵犯了陈女士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近日,省高院终审撤销万宁市政府给芦荟公司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认为除了涉及陈女士三人承包的部分土地外,其余土地的使用权是合法的,限万宁市政府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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