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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5:00

记者7月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必须依法执行。

  《办法》规定,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和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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