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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32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广告发展迅速,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

  广告行为,如有些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发布预售广告;有

  的商品房广告中所有发布的地段、价格、交通、配套设施、交付日期与实际相差甚远

  等,这类不规范或误导的广告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商品房广

  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规定,对本市

  发布商品房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中“商品房”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投资建造或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投资建造的居住房

  及非居住用房。

  二、“商品房广告”是指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又称广告主)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预

  租)、出售(出租)以及进行项目宣传的广告。

  三、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出现或变相出现出售“使用权”、“单位产权”

  或“拆零销售”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四、商品房广告中对商品房的名称、地址、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日

  期、售后服务的内容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真实。

  五、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提交如下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 1、申请发布商品房预售(预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

  2、申请发布商品房出售(出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上海市新建房屋登

  记注册证》;

  3、申请发布商品房项目宣传性广告,须提交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广告,还须提交市房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

  纪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

  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七、内销商品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广告。外销商品房在境外发布广

  告需经具有出口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处罚。

  九、违反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

  条处罚;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根据情节分别不同情况,依照《广告法》第三

  十九条处罚。

  十、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罚。

  十一、广告主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四条处罚。

  十二、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发布座落于外省市的商品房的广告,或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座落于本市的外销商品房的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请各区、县工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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