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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护航135行动计划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03:57

规划是城市的灵魂。经过历时两年的修订,在珠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11月1日起,这份具有珠海特色、对珠海未来城市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的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建设项目不得占山填海;珠海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位置显著和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要公告……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珠海城市规划条例》令人耳目一新,它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将对市委、市政府即将实施的珠海“135”行动计划能否按预定目标实施在法律层面上起到根本性保障。

《条例》突出珠海特色

严格的城市规划是珠海的一大特色。20年前珠海超前的规划控制了建筑高度和密度,现在的珠海城市才依然能够“显山露水”,令建筑与自然浑然天成,令市民得以享受珠海的青山绿水。今天,珠海引以自豪的环境特色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霍荣荫强调,珠海依然坚持在城市规划上要有前瞻性,避免产生短期经济发展中不成熟的东西,发挥珠海自然景观特色,建设不可复制的、独一无二的具有特色的珠海,留给后人一个美好的城市。霍荣荫表示,珠海城市规划建设将按《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步入更加规范、更具连续性,也更科学的阶段。未来珠海城市建设将在保持原来“天生丽质”的基础上,迎来更加美好的春天。

做为一大亮点,《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珠海城市未来发展远景:《条例》要求,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充分体现海滨城市的风貌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控制高层建筑,防止阻挡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观。

)新《条例》禀赋了原来的精髓,并且发扬光大,与时俱进进行了修改,如将原来98条例中“沿海纵深80至1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扩大了保护范围至“沿海纵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定“陆地山体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二百米以内严格控制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这一基本规定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认同和期待。珠海市规划局局长许秋萍表示:“城市规划不可以重来,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浪费。沿江(海)退让,不遮挡山景等规定,比98条例更严格,它使珠海引以自豪的环境特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中强调城市设计的重要性,要求部分建成小区不得提高开发强度;规定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设1个停车位;大型项目要做交通影响评价等规定,均体现了珠海特色。

《条例》把住监督“关口”

新《条例》实施后,今后珠海每一项城市规划,都必须通过几道“关口”,这些“关口”的设置将大大减少或杜绝城市规划、建设中的违法现象。

例如,《条例》专门设置了人大监督的内容,规定了市政府应当将城市总体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将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情况,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存亮强调,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对有关重大规划建设事项的运作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批等情况,同时监督开发商是否依法开发。

《条例》在各章中对需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例如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都要经过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据悉,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市长王顺生,副主任委员是常务副市长冼文、副市长霍荣荫。珠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不仅包括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代表,还包括专家和市民代表,其中专家、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规划是一个城市的灵魂。珠海一直以重视规划闻名全国。业界认为,此次新《条列》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城市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的理念,“把规划纳入一个程序,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而不是哪个领导或者一任领导的短期行为。城市规划从编制与审批以及实施各个环节,均贯穿监督与检查,以确保规划的公正、科学。

“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全程

此外,该《条例》给“公众参与”以法律地位,它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实行竞选、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市民对城市规划拥有知情权。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实施各个方面全面贯穿公众参与,实施“阳光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展示,并通过各种形式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今后,珠海的城市规划不能“闭门造车”,更不能在规划完成后“束之高阁”,因为《条例》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公告,并在展览馆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对此,市规划局局长许秋萍表示,规划是一门科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市民的共同参与,市民的参与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监督。

据悉,珠海市规划局正在拟订与《条例》相配套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办法》等多项规定,使公众参与操作性更强。比如,城市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审批前、后的公示制度,今后,珠海所有规划项目必须在现场进行公示,在每个实施阶段进行公示。

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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