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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能否成为商品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31

  消费者王先生于2007年与开发商预购花园式洋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发现在所购房屋正南方绿地上建变电器,该变电房目前已开工建成,由于该变电设施在开发商的广告、规划图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都未标明在所购房正南方绿地上建变电设施的示意图,所以王先生才看中这套房子而决定购买的。对此,王先生特向消保委咨询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消保委分析后认为,首先是开发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按《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小区绿地上将要建变压器房,开发商应当事先告知王先生,而开发商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毫无疑问是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开发商又是合同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开发商在广告、规划图、宣传材料上描述其推销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绿化率能达到多少,距离公交站多少米,到市中心某处多少时间,而实际上大相径庭,开发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为要约,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解释》是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操作性,并由此对购房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就当视为要约,无论这些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载入合同,只要开发商违反了广告内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王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判令赔偿因受开发商虚假广告而受损失的这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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