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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纠纷引发械斗命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2:58

  对施工质量有意见,原本好好沟通一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吵了起来,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接着就“古惑仔”上身,抄上“家伙”喊上“小伙伴们”,演变成了一场聚众斗殴,然后事态一发不可控制,直到有人躺倒在血泊中。由此,这桩案子,最后转化成了故意杀人。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获刑,其中最高为无期徒刑。

  施工纠纷引发械斗命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间,海宁市长安镇一幢大厦正在施工中。被告人陈某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等人的施工质量不满。9月22日下午1点左右,2人为此发生了争吵。

  张某以“要打架了”为由,将一帮工友召集了过来。陈某则因为被张某推搡而恼怒,也打电话给被害人李应某,要他带人来打架。张某见状,又纠集了被告人刘志某、李文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等人,为打架做好准备。

  2点左右,被害人李应某和他纠集的被告人任某等人拿着钢管等工具到达现场。

  场面不是一开始就火光四射的。在其他人的劝说下,张某向陈某道了歉。但陈某一方并不买账,要求张某下跪道歉。李应某等人还用脚踢、手按等方式,要求张某下跪。刘成某因不满陈某一方的无理要求而上前理论,遭到陈某殴打。于是,现场顿时爆发。

  这期间,刘志某成持钢管、李文某持泥刀,共同打击被害人李应某头部数下。陈某、任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均持械积极参与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后被害人李应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去年10月14日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应某系头部遭钝性物体打击,致­脑外伤后并发感染死亡。被告人刘志某、任某、李岩某、刘成某的伤势未达轻伤。

  打架如何演变成杀人

  经查,被告人刘志某持具有较大杀伤力的钢管,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行为不计后果、毫无节制,主观上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由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文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之一,对其行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陈某发生争执时,以“要打架了”为由,将工友纠集到一起,后在明知可能会发生斗殴的情况下,仍对工友说“要齐心、要帮忙”,还询问“人够不够,要不要叫人过来”等。据此,张某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并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另外,被告人任某、郝某、刘成某均持械参与斗殴,行为积极,与其他积极参加者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不足以区分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工作纠纷,纠集被告人刘志某、李文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等人,与被告人陈某纠集的被告人任某、被害人李应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张某、陈某为聚众斗殴的纠集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志某、李文某在斗殴过程中,共同持械击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系直接加害人;被告人任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且均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陈某、任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责任,可相应减轻加害方的罪责和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害方首先动手参与斗殴自负20%,其余80%由被告人刘志某、李文某各承担35%,张某承担15%,郝某、李岩某、刘成某各承担5%,6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陈某、任某、郝某、李岩某、刘成某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不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刘志某、李文某各承担177829.4元,被告人张某承担76212.6元,被告人郝某、李岩某、刘成某各承担25404.2元,且6被告人对赔偿总额5080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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