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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受福利买房离职后发现房屋被卖与他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6:55

员工享受福利买房离职后发现房屋被卖与他人
作者:芦铸发布时间:2008-08-14
因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后发现本应享受的买房福利被剥夺,房屋亦被卖与他人,杨先生认为原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及精神造成伤害,故将北京东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到法院,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先生诉称:自己于2004年7月12日与被告北京东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山枫林认购协议书》,确认购买西山枫林经济适用房一套,认购房号:24-1-302,面积97.92平方米,销售单价:3492-3708元平方米,一次性付款。杨先生于当时缴纳定金30000元整。因当时杨先生在被告下属北京东河田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签订认购书后杨先生一直等待通知与被告公司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却一直借口拖延不予办理。2007年11月杨先生向被告公司交付了已办理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同时督促被告公司履约。2008年1月,杨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遂抓紧向被告公司讨要房屋,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公司已将房屋售予他人,所以一直不为杨先生办理手续。
杨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使自己作为北京市居民应享受的购买经济使用房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执行双方签署的《西山枫林认购协议书》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公司向杨先生交付24-1-302号经济适用房,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石景山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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