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屋买卖 >> 经济适用房 >> 正文

上海就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广征民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6:29

  上海努力在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的每一个关键时点上广征民意,确保这项民生工程的推进规范、有序。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经济适用房预(销)售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开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

  记者看到,《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

  《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为三方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三、合同约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四、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