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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3

  购买或承租眉山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公布);

 (四)未租购公用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户、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住房1青况等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提出购房或租房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对申请购房或租房的,市房改办应在7天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市房改办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再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眉山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租房户,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承租的面积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审一租的方式确定。

  符合购房或承租条件的军队人员、离休干部、教师、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侦;先选购或承租。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方式、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及销售对象的审核,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规模要纳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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