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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2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大理市经济适用住房:

  (一) 大理市城镇居民(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的职工;

  (二) 无房或现家庭人元气住房面积低下大理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标准50%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购买大理市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给予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不成产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

  (三) 申请人持经过签署核查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开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

  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且应分别标明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住满五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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