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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材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2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外地户口迁入我市的一年以内的需原户口所在地产权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条件(二)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五)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六)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七)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八)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子女抚养权的除外);

 (九)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离异后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须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现有住房权属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及年度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及年度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已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或配偶)为户口簿户主的,须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明。户口地址与房产证明地址不符的,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六)配偶方为外地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

  (七)现住房为租赁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门面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证》及纳税凭证或自营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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