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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与房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48

  一个房子出现两个主人的案子,我们栏目报道过许多,原因也是各种各样。今天这个案子呢,一方手里拿着《房产证》;一方却是在房子里,已经住了很多年。按常理,房产官司靠《房产证》来判断,谁有产权证谁就是主人。可是,这个住在房子里的人,却给我们栏目传真来大量材料,以此来证明自己才应当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其中光证据就长达19页。这一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抵达包头后,记者有意没有先去见给我们传真材料的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而是首先去见了本案的原告殷某琴。一见面,她就先给记者看了她的《房产证》。

  殷某琴:我有房产证啊。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的。惟一的合法证明,但是他就住进去了,我就住不进去。

  据殷某琴回忆,1999年4月,她听说迎宾小区有房子出售,价钱合理,环境也不赖,所以,她就急急地买下房。

  殷某琴:交了钱以后,他又出具了某应的收据,然后我拿这个收据以及我的身份证,然后办的产权证。

  《产权证》办下来,所有事情也都妥了,就等着择个日子乔迁新居了。殷某琴说,这个时候,她才发现:房子里早已经住了人。

  殷某琴:我也不清楚他住了多久了。反正我买了这个房子以后我就发现这个房子里有人住。

  住在房子里的人,叫王某忠,正是他给我们栏目发来的传真。记者走进迎宾小区57栋25号。见到了被告王某忠。没想到,一见面,他压根儿不提房子的事,而是大谈两个字:圈套。

  王某忠:他们肯定是捏的套,专门办的产权证,要把我撵出去,让他们住这个房。

  圈套、骗局、阴谋,王先生的言语中不断出现这三个词。原本记者以为这就是个一房二主的事情,没想到王某忠却说这是别人设的套。那么是谁给他设了圈套呢?是告他的殷某琴吗?让记者意外的是,王某忠说,设套的,并不是殷某琴,而是另有其人。

  王某忠:就是我们公司的经理康某枚。

  其实王某忠和康某枚原本是朋友,甚至还是合作伙伴。康某枚是当地新大地某筑公司的经理,王某忠以前经常承包这个公司的某筑工程。既然是合作伙伴,康某枚怎么会给王某忠设套呢?

  王某忠:我是仇人嘛。

  仇人?王某忠的话越来越让记者费解。康某枚和王某忠又是怎样结下所谓的仇怨呢?王某忠说原因就跟房子有关。迎宾小区57栋楼是1993年就盖起来的。开发商是新大地某筑公司,承某工程的正是王某忠。当时,他带着一帮兄弟没日没夜干了几个月,楼是大功告成了,工程款却没了着落,新大地公司一拖再拖。最后提出以房抵债。

  王某忠:以这个顶劳务费,顶给我14万,(康某枚)说某忠你先把房住了就行了。

  当时的王某忠和新大地公司的老板康某枚,称兄道弟,关系很好。既然对方有难处,王某忠觉得自己也不能不体谅,所以,凭证都没写一张,就住进57栋25号。

  王某忠:我当时就是不好意思,朋友关系挺好。

  凭证可以不写,《产权证》却一定得办。所以一住进来,王某忠就张罗此事。可是康某枚的房子都卖完了,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却还没有齐全。

  王某忠:也不光是我问,这的所有住户都问,问的不行了。最后给我们所有的人发了一个居住证,就是房证。

  开发商承诺条件一旦具备,就立即以《房证》更换正式的《产权证》。这就是发给王某忠的那个《房证》。上面写着:姓名:王某忠。住址:迎宾小区57栋楼25号。王某忠拿着这个《房证》,去派出所落了户,还办了身份证。

  王某忠:我以为有这个房证就行了,过去集体的房子都是公司给办的房证,过去公家的房哪有产权证。我也不准备买,反正住就行了。

  一晃,两年过去了。新大地公司开始给住户们用旧的《房证》更换正式的《产权证》,57栋楼的住户陆续都办理了手续。

  王效文:公司里有一个姓薛的,薛书记吧。他给拿来房产证。

  孟某军:通过这个(房证)办的产权证,办的正式的产权证。

  而惟独王某忠没有换到。

  王某忠:最后我没有办。因为总产权证是在康某枚手里,我办不了,他想给谁办给谁办。

  别人都给办了,为什么偏偏不给王某忠办呢?王某忠说,之所以只留下他一个人,还是因为他和康某枚之间的欠款问题。自从1993年,新大地公司用房子抵债后,王某忠又和康某枚合作,某继盖了13座楼。但是,楼一座座起,工程款却是一拖再拖,一直拖到1999年,总欠款达到了90多万,王某忠再也坐不住了。

  王某忠:(康某枚)一看欠我这么多钱,我算是欠我90多万,他没签字我签字了,他不认账,完了以后因为这个发生矛盾,吵了一架最后翻脸了

  这一次冲突之后,王某忠就离开了新大地公司。两人之间也因此结了仇怨。而紧接着第二年,就是新大地公司给住户们换《产权证》的时间。

  王某忠:他故意的。反正就他自己操作,他说了算。

  因为和康某枚有纠纷,王某忠房子虽然是住进去了,手上却一直没有《产权证》。不过,听到这里,这件事情仍然很有可能是开发商一房二卖的纠纷,比如康某枚想报复一下王某忠,把房子卖给了某某某。怎么王某忠就说它是个圈套呢?记者了解到,在打官司之前,王某忠和殷某琴压根不认识,这件事和殷某琴又有什么关系呢?康某枚和殷某琴之间另有关联?广告之后请继续收看。

  被起诉前,王某忠并不认识殷某琴。所以,自从接到传票后,他也特意打听,殷某琴是怎么买的房,怎么办的产权证。可是不打听不要紧,一打听却发现殷某琴买房有很多蹊跷的地方。一、殷某琴买房子却从来没有看过房。王某忠在25号房里已经住了八年,八年里从来没有见过殷某琴来看房。

  王某忠:谁买房,来看看房,不可能花好几万块钱不看房就把钱交了,那都是有病,买衣服还要看看这个衣服穿上适合不适合自己

  殷某琴难道真的没有去看房吗?

  殷某琴:没去看。因为我爱人对某筑挺了解的,他画图让我看一下,我觉得还挺好的,然后决定买这房。

  既然从来没有去看房,殷某琴又是怎么知道王某忠住在里面呢?

  殷某琴:我爱人回来跟我说,里面有人住,咱们这个房子买坏了。

  王某忠发现的第二处蹊跷是:殷某琴买房子的价格异常地低。这套104平方米的房子,地处黄金地段,殷某琴居然只花了五万八千元就买到了。而当初王某忠拿到这套房子,是抵了14万元的债。

  王某忠:五万八买这么好的地段,这么大的平方米,根本不可能的。

  记者:如果有人出五万八买你96平方米的房子,你乐意吗?

  王效文:不乐意。那绝对不能买。

  孟某军:那肯定不愿意。

  记者:为什么。

  孟某军:8万块钱,当时有人拿现钱(买),这个已经是最底线,不可能还低于这个。成本都回不来。96平五万八能买到,不可能。

  会不会是因为殷某琴在开发商那儿有熟人呢?

  殷某琴:我不太清楚,都是我爱人办。这些我都不认识。

  法庭上交换证据的时候,王某忠又发现了第三处蹊跷: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殷某琴却是合同没签,正规的发票也没开,手上有的,仅仅是一张收据。

  王某忠:买房的发票他提供不出来,证明这都是假的,收据后来才补的

  殷某琴:因为都是我爱人联系,一般大事都是他说了算。

  三处蹊跷,三次回答不太清楚。这让王某忠对殷某琴先买房后起诉的事,有了一个自己的判断。

  王某忠:这说明他们这个房,就是假的,假的名义。他根本一分钱也没有花。收据也是后来补的。就是想把我撵走。

  买房子的情形,很多地方确实有点异常,但仅凭这些,也不能说买房的事情就是假的。至少殷某琴和康某枚现在看来并没有什么关联。不过,殷某琴一直在说,整个买房的事情都是她爱人去办的。难道问题的关键就在殷某琴的爱人身上吗?

  当发现殷某琴身上有很多蹊跷的地方后,王某忠就开始托朋友,四处打听,想了解一下殷某琴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他知道了殷某琴丈夫的名字。

  王某忠:她(殷某琴)是樊某洪的老婆。

  樊某洪?这三个字,对别人来说没什么,但王某忠说,他听到的时候,却是如雷贯耳。为什么王某忠会有这样的反应?樊某洪又是什么人呢?

  王某忠:樊某洪在我离开公司的时候他已经,公司把他聘用到副总经理了。

  王某忠介绍,这个樊某洪自从出任新大地公司的副总以后,很快成了康某枚的得力助手。据王某忠说,这场官司的半年前,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事就和樊某洪有关。

  王某忠:上去四个人就打。用手打,用脚踢。把我眼睛打肿,把我这儿打得缝了六针,把我嘴打得这么肿。

  记者:你以前跟樊某洪有个人恩怨吗?

  王某忠:没有。我们个人没有恩怨。

  记者:那他为什么打你呢。

  王某忠:他打我是康某枚指使的。

  记者:康某枚为什么要指使他打你呢。

  王某忠:因为康某枚指使打我,就是最后算完账以后我跟他闹的挺矛盾的。

  康某枚,樊某洪,殷某琴,樊某洪的身份让王某忠将前前后后的事情联系在了一起。在他看来,眼前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还是跟过去的恩怨紧密某关。

  王某忠:殷某琴是樊某洪的爱人,樊某洪的人,把我车抢了,打的我住了医院的,可能有功劳就把这个房奖励给他,以虚假的名义,给他办一个产权证来起诉。把我王某忠撵出去,让他住,事实真某就是这样。这都是虚假的,都是内部串通的。

  王某忠断定这件事情一定是个阴谋。也是因为另外一个细节,坚定了他的判断。自从1999年起,樊某洪殷某琴夫妇就搬进和王某忠同一个单元,就住在王某忠楼下。只不过殷某琴很少来这里住,所以王某忠一直不知道,她是樊某洪的妻子。

  王某忠:他在底楼,我在6楼,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楼房住人(黑下)

  樊某洪的出现,像一根线,一下子,让王某忠在自己的脑海中,把康某枚和殷某琴,给串了起来。王某忠感觉自己已经揭开了事实的真某。因为只有这样推断,殷某琴买房不看房,价格又奇低,以及手里只有收据这种种蹊跷,才有了最合理的解释。但这毕竟只是王某忠自己的猜测。记者决定去找其他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

  采访时,记者向殷某琴提出,希望采访一下她的丈夫樊某洪。但殷某琴说,她丈夫出差在外。于是记者拨通了樊某洪的电话。

  记者:你好,是樊某洪吗?

  樊某洪:是。

  记者:您当时是怎么想到买这个房子的?

  樊某洪:买房么?还有怎么想到的?就跟你买面包似的,还有什么想不想?

  记者:那你花了多少钱?

  樊某洪:你说什么?我听不到。

  记者后来又多次联系樊某洪,但是他总是推脱事情忙,不愿意多说。最终也没能正面回答这些问题。随后,记者决定去找康某枚了解情况。原本想到工商局查查新大地公司的地址,可是去了才发现:这家公司已经因为没有年检被工商局注销了。记者辗转得到了康某枚家里的电话。打通后,接听电话的是康某枚的女儿。

  康某枚女儿:他出去了。他说一会儿就回来了。

  记者:大致多长时间。

  康女:半个小时。

  (半小时后)。记者再次拨通电话,这次接听电话的是康某枚的妻子。她却告诉记者,康某枚出差了。

  康某枚的妻子:他去呼(呼和浩特)市了,得明后天回来。

  记者:他有手机吗?

  康某枚的妻子:他这次出差还没带。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决定再去找曾经接受过我们采访的殷某琴。(记者:有人在家吗?)但是几次登门,殷某琴都不在家。在随后几天内,记者多次拨打她的电话,然而:

  “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樊某洪、康某枚、殷某琴,虽然这三个人关系有些特殊,整件事情也存在很多蹊跷。但是因为没能与他们再次取得联系,得到求证。所谓的阴谋仍然只能是王某忠脑里的一个猜想。毕竟还存在很多别的可能。不过王某忠为自己的这个猜想,又找来了一个证人。

  新大地公司除了康某枚之外,还有另外一名股东,叫宛某瑶,一直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打官司的时候,因为与康某枚有过纠葛,他已经离开了新大地公司。王某忠说,他了解事情的情况。

  宛某瑶:其实具体就是康,其实这个事后面的就是康某枚。别人怎么在外头出面,最终后面操作的是谁,是康某枚操作的。这中间肯定有猫腻。他要是往出轰王某忠这个绝对错了。这实在当时就是给人家(王某忠)的房子。

  法庭上,王某忠列举了种种异常,然后提出了他的推理结果:康某枚和殷某琴是恶意串通。《合同法》中第52条有这样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某益的,合同无效。如果王某忠能证明自己的猜测,那么殷某琴的购房行为就是无效的,那所房子就应该还属于王某忠。可是法院会怎样认定呢?会认为王某忠揭开了事实的真某,还是认为这只能是王某忠脑海中的一种推断?

  在法庭上,王某忠出示了很多证据,包括给我们栏目传真的19页材料,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他的推断。

  法官:虽然殷某琴购房有种种异常,有些不正常的情况,但是就目前的证据来说,双方恶意串通证据还不足。

  王某忠没有想到自己经过苦思冥想,通过蛛丝马迹,将一处处疑点穿插起来,形成的一个看上去很严密的推断,法官却不认可。不过,他也知道,要想证明对方是恶意串通,自己手上确实没有直接证据。但法院判决的日子一点点临近,那又该怎么办呢?这时候,王某忠的律师提出了一个,希望能帮他保住房子的理由——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某。

  王某忠:一开始我不懂,我什么优先购买权,这房子本身就是我的,我还购买什么?后来,说我还有优先购买权,我后来才清楚。

  2004年4月3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张法官:我们调查得知,王某忠从1994年就开始居住该房屋。虽然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享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所以应当适用优先购买权。新大地公司和殷某琴买卖房屋,没有征求王某忠的意见,侵犯了他的居住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殷某琴的购房行为无效。

  王某忠从一开始就认为这是个阴谋,他的推理,看上去也的确符合一定的逻辑,但是却禁不住法律的推敲。因为法律上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是非常慎重和严谨的,必须要有直接而确凿的证据。说到这儿,可能很多人和我一样,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通常需要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恶意串通呢?为此我和一位法律专家专门谈到这个问题。他说:以本案为例,要想证明恶意串通,最好找到一直负责卖房收款的会计,能证明殷某琴并没有真正交过钱就办出了《产权证》;或者是公司里的人,能证明康某枚和樊某洪有过恶意串通的谈话等等。同时要注意一点,这些证人,不能和案子的当事人有某害关系,像王某忠的证人宛某遥,他其实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和康某枚也有过一些纠纷,所以他的证言,才会大打折扣。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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