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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参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54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万*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万**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壹审诉讼委托代理人,经庭前调查、庭审质证和辩论,就本案发表以下两点代理意见: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诉争房屋因被告原因不能正常交付、装修和入住,以致合同履行不能。


  诉争房屋系万*A(被告万**父亲)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案外人熊**房产,由万**竞拍所得,**市**区人民法院(2001)*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证明这一点。也就是说,该房系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财产所得。原告购买该房时被告万**未告知这一点,以致原告无法预见合同履行不能,被迫卷入被告与案外人无休止的诉讼纠纷。


  案外人干扰原告方所请装修公司正常装修,使得刚刚开始的装修不得不停止,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案外人每次上门闹事,原告方躲都躲不开,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原告方不得不花费极大精力应对,数次报警却问题依旧,直到案外人变本加厉,发展到干脆用不干胶彻底堵死防盗门锁芯,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被迫空置长达二年时间,至今一直处于荒废状态,既不能占有,也无法使用,更不可能出租获取收益,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二、诉争房屋产权早已被法院冻结,无法过户,合同履行不能。


  2007年4月原告购买诉争房产时经过房管局查档,该房确为万**所有,但因其与案外人的诉讼纠纷一直未了结,以致该房早在2007年即被法院冻结,**市**区人民法院2007年*月*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暂缓办理万**房产过户手续的函》可以证明这一点。有关该事实,被告同样一直未告知原告,以致原告一直误信合同能够履行,直到2009年4月8日再次到房管局查档时才发现该事实,至此原告购买该房的合同利益完全落空,合同履行不能已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解除合同成为挽回原告经济损失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以上意见供审判参考!


  代理人: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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