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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后反悔 拒不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7:30

  协议将房屋转让他人,事后反悔,以过户时间过长、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日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张某座落在龙南县东江煤矿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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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30日原告廖某经人介绍用15800元购买了被告张某座落在龙南县东江煤矿家属区的房屋一套,由被告张某写好房屋买卖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名后给付了购房款15800元。双方对转让房屋费用给付的时间及房屋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 2009年1月19日廖某以张某拒不办理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签订的协议。张某辨称房屋转让的价格显失公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该协议转让费用因缺乏证据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且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明确。被告以时间过长的理由来抗辨拒绝协助原告廖某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以房价过低,显失公平,原告廖某有违约行,要求原告廖某补差价29000元,于法无据,也不予以支持。故对原告廖某要求确认7167号房屋所有权和龙国用(2001)字第0648号使用权归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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