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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有两个价 买主告房主行为违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52

一套房有两个价?房主不卖了!房主认为买方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抬高”了房价,担心房产过户后收不到房款而中止交易;买主告房主行为违约一审胜诉,该案昨二审开庭 。
一套房谈到41万元成交,向银行贷款时房价却变成了45万元。

房主认为买方向银行提供了虚假资料,遂中止交易。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认为房主中止交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买方:房主突然中止交易
  这套房的买方于女士不久前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于女士称,今年3月21日,她通过地产中介和房主许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向许先生购买罗湖区中兴路某小区一套住房,约定总价款41万元,定金1万元。由于此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于女士同意许先生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但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签约当日,于女士交付了定金1万元。之后,双方与银行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约定于女士将首期款4万元存入监管账户。
  4月2日,银行审查同意了于女士的贷款申请,向于女士及许先生出具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载明承诺就该房产交易一事向于女士发放贷款36万元。
  谁知没多久,许先生突然向担保公司、银行电话通知停止赎楼,同时向地产中介发出通知,声明中止交易。
  交易不成,于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认为许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许先生返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2万元及相应利息。
  房主:买方提供虚假合同
  许先生为何中止交易?一审时,许先生称,是于女士提供虚假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停滞。许先生称,他曾无意间向朋友说起过与于女士的交易,但朋友称41万元的成交价不可能贷得36万元房贷,于是他马上打电话向银行咨询,确认41万元的成交价贷不到36万元。他后来找到贷款银行,获悉于女士在申请按揭贷款时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非41万元,而是45万元。
  许先生认为,于女士为了取得高额房贷,向银行提供了虚假资料,将41万元的成交价写成45万元,一旦贷款银行发现交易资料不真实,将拒绝放款,届时他将面临房产过户却收不到房款的情况,因此不得不中止交易。
  一审:认定房主违约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在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房主许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许先生返还于女士定金1万元、违约金8.2万元。
  一审认为,于女士、许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资格、条件以及借款额度等均由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审查和批准,于女士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案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审理范围。从《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显示,贷款银行就涉案房产的交易承诺向于女士发放贷款36万元,于女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许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手续,已构成违约。
  二审:双方有调解意向
  昨天开庭时,许先生一方认为,自己积极履行了赎楼合同义务,为办理赎楼事宜,已委托了担保公司办理赎楼事宜,还进行了公证;房产证不能赎出的原因在于女士,是她为取得高额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了成交价为45万元的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导致担保公司不能继续赎楼,致使房产一直处于抵押状态。
  于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二手房的价格不是双方在合同上写多少就是多少,银行要先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5万元是评估后的价格,而且银行已经同意发放贷款了,许先生这时候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图,不过在具体金额上还没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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