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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看房协议书到底该不该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39

  二手房案例

  找中介看过房子的市民都会被中介要求签一份《房产求购认同书》,也就是《看房书》,中介给看房客户的说法是:《看房书》是为了证明他的工作内容,的确有带客户看房,这也是保障客户的权益。但其实《看房书》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客户“跑单”。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同一套房源可能被多家中介公司所掌握,因此客户撞“房”现象时有发生,但购房者不可能为所有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付费,纠纷便就此产生。

  究竟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期房产周刊特邀法律界人士为您解答。

  事件一:厦门吴小姐,通过A中介看房,签了《看房书》,后来在B中介成交了房子。A中介以《看房书》将吴小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法院一审驳回A中介的诉讼请求。

  事件二:上海陈先生,同样是看房后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某房产中介也用《看房书》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酌情判决陈先生支付3500元违约金给原告中介。

  两个相似的二手房纠纷案例,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事件回顾]

  [七嘴八舌]

  中介行业对话消费者

  厦门商报:中介市场发起的《看房书》有什么考量因素?

  某房产总经理余永灿:《看房书》是一个简单的协议,由21世纪不动产发起。主要为了一:确认委托中介看房;二为了证明房屋信息是由中介提供的。

  麦田房产总经理叶某:《看房书》主要为了保证中介与消费者之间基本的诚信。

  浦厦房产总经理叶某华:为防止不信用客户“跑单”。

  厦门商报:《看房书》中最后一条:“甲方经乙方介绍上述房产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作为由乙方介绍成交,应按第X条规定支付中介佣金。”你们是怎样看待这条约定?

  小鱼网网友:在两家中介看同一套房子,如果一家中介能给优惠的佣金折扣与相对较低的价格,为什么不能选择这家中介呢?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叶某:房产中介行业有其特殊性,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应该不断提高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意识,不能有损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尊重从业人员的劳动价值。

  消费者小郭:消费者通过中介看房,没有最终达成交易是不应该支付中介费的。若中介确实做了些工作,还是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叶某华:福州的中介行业都实行看房费。可据余永灿介绍,厦门之前也实行过看房费,可纠纷较多,很难执行。对于房产经纪人而言,所有的劳务费、看房费都最终集中在最后成交的中介费上了。

  法律界人士见仁见智

  厦门商报:对于《看房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能否拒签?怎样的《看房书》才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能够对中介行业和广大的交易双方进行各自合法权益的保证与制衡?

  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苏礼墩:《看房书》不应该拒签,这是中介提供义务服务的一个证明。但是中介费的获得还是要看是否达到促成最终交易的目的。

  厦门德里律师事务所万德里:《看房书》的法律效力不大,只能证明中介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若没有最终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是不需要支付大笔的中介费的,但是可以有相应的劳务费。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曹晖:《看房书》是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必须认识到房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这一环节,而是在于提供有效的房屋信息———节省了交易双方的寻找、筛选交易对象而应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这远远超过了目前物价局对于房产中介的收费标准。应该依此界定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专家观点]

  [记者观察]

  《看房书》法律界的漏洞

  法律界对于《看房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着分歧,说明法律在《看房书》上有比较大的漏洞。法律界对《看房书》的认识关系到中介行业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能否将两个群体的利益放在相对平衡的杠杆上,是法律面临的较大考验。

  一份公平合理的《看房书》要明确中介方与消费者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在《看房书》颇有歧义的最后一条规定中,法律界的看法还是较为统一,认为可以收取相应的劳务费,但不应该是全部中介费。至于这个费用的标准还尚待研究。

  无论中介行业,抑或消费者,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说明双方都在进步,在不断地规范自身。

  最后记者也建议消费者,在签《看房书》前,认真弄清楚各项义务及权利。对空白处不需要填写地方可划去。消费者可以与中介方协商对条款进行补充。若是遇到不同中介带看同一套房子,应事先说明。中介经纪人在给消费者签协议时,也必须明确告知信息。在法律界对《看防书》有最后规定之前,双方若能坦诚交流将会减少很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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