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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的名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5:58


如果要对即将成为过去的2007年进行一个回顾,触目惊心的事件尽管很多,但是恐怕难有比“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令人更加记忆深刻的了。

尽管事件从始至终并没有给出人们诸方面疑问的满意答案,而且公众对事件最后的收束同样从始至终就表达出分歧极大甚至包括截然对立的期愿,但是这些诸多的期愿通过官方的、行业的以及民间的媒体进行了少有的长时间多角度全方位报道,最后我们无意中发现,舆论开放的后果却是膨化了民众的理性,舆论若然对社会冲突中不同利益各方给予平等重视,我们即刻可以体会当尊严可以普及众生之时,民众即以对舆论的信任数倍回馈。

恐怕我们自己当初都无法预料,经过一个飞驶的年份和漫长的讨论,“钉子户”已经不再有代表愚顽不化、自私狭隘且狼子野心终将被粉碎的贬义,它更多的意义只是媒体用来诓人眼球的词汇,既表征着在我们标举集体意志的民族传统中,面对捍卫个人利益的固执行为尚有冷酷的好奇和深刻的戏谑,也证明了在这个飞速发展的国家里我们对公民权利未知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鼓励。同样,事件中的另一方,重庆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正视舆论、尊重民意,通过对过程的理性控制而引导一个无人损失尊严的后果等方面,亦表现出较高的智慧;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最终终止了强制拆迁程序并主持当事人协议解决,或许就是当时最均衡适当的手段了。

其后关于其他“钉子户”的报道依旧层出不穷(例如最近湖南长沙的报道),源于各种因素它们再没有掀起重庆“钉子户”那样的波澜,但是问题的症结已然大白: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到底是因为公民道德的缺失,还是因为公共利益其实本来就是与公民个人及这些个人组成的大众利益相背离?

公众能否理智的从公民道德这些比较抽象的元素当中去发掘冲突的是非并引导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本身就是一个形而上的难题。当某个公民以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峙之时,其他公民的立场最容易由非常直接现实的利益关联来做出选择:是那个必须受到损害的个人利益更让他同病相怜呢,还是那个必须要损害其他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更能使他受惠。当更多的其他公民选择了前者,无疑该项“公共利益”将遭到质疑和阻挠;如果是选择后者,那么那些少数的受害人将视天下不公,“苍天无眼”,并由绝望而仇视或者报复社会。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深刻解读就不能再停留于公共利益必须最大限度满足公民多数人利益并最小限度减少受损害的个人利益,还应该包括多数的受益人对那些必须受损害的少数个人提供关怀、救济和补偿,更包括对“公共利益”是否真正代表了多数人利益的追究和度量,从而预防少数人假其名义损害多数人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将问题引申到源头并尽可能从根本上尝试其解决之道。首先,“公共利益”应该具备什么标准并通过什么媒介将这些标准公示于什么人;同时,某项“公共利益”应该由谁来制订并由谁通过什么程序进行公示和解释;其次,某项“公共利益”可以给什么人带来利益并因此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该“公共利益”可能会使什么人受到损害并因此他们可以得到的补偿;最后,某项“公共利益”可能随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化,需要提前避免“公利”变质为“公害”。

社会在文明进步,社区仍危机潜伏,国家建设和社区治理当中的公民权利、居民权利、业主权利,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倘若我们继续屏蔽“公共利益”的生产线,将可能会同肢解公民义务、居民义务、业主义务一样导致危机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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