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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农村房拆迁利益难保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29

  7年前,城里人花费15万元购买了农村房屋,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今,房屋面临拆迁,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被法院驳回。

  城里人回农村购置房屋 未办理过户手续

  闫某是济南人,出生在农村,也在农村长大。三十年前,大学毕业后闫某将户口迁往城市,成了地地道道的城里人。后来闫某下海经商,年龄大了,落叶归根的想法越来越浓,便想着能回农村老家建个房子,再过一下农村人的田园生活。

  2007年,闫某老家的一位远房亲戚李某在城区买了房子,并且希望能将农村的房屋卖掉。闫某闻之大喜,经协商,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协议,李某将其宅基地以及二层楼房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闫某。协议签订后,闫某按协议支付了房款。但因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闫某也并没有考虑太多,认为自己与李某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闫某重新装修楼房,在此享受了几年美好的田园生活。

  农村土地被征收 所购房屋补偿该归谁?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底,该村土地被征收,闫某购买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闫某遂与李某联系配合拆迁一事,李某认为其属权利人,现在房屋拆迁补偿高达百万元以上,拆迁补偿应归自己所有,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4年3月,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

  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闫某系城镇居民,不符合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故双方所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韩炜律师表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不符合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条件。他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对此特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在该通知第二条内容中提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让,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在目前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其权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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