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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农村房子引发的情理法之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22

  16年前,去爬山的市民老刘 ,遇到了正要卖房的村民老曲,老刘买了老曲的房子。没想到,从此两家陷入了长达 16年恩怨纠纷,从开始的风平浪静热情往来,闹到对簿公堂… …双方都将政府告上法院,政府被迫应诉。相关部门当年给老刘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合不合法,三方陷入口水大战。而法学教授解读发现,此案件疑问众多……

  买主诉说:买房产生的纠纷

  2014年8月6日,已是古稀之年的刘同玑在家里一边翻材料一边抽烟,时不时声调抬高几度:“当时他口口声声叫我恩人,看看现在闹成什么样?”

  说到此事,就要从16年前开始。1998年,住在城里的刘同玑和家人一起去爬山。“那时候,我们就到了崂山区石湾村后边的山上,挖野菜。”就在此时,刘同玑遇到了石湾村的村民。

  “一村民说,来这玩的吧?看好这地方,就买个房子吧 。盖成别墅,可以养老度假。”刘同玑回忆,当时觉得这里也不错,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家里儿子要结婚了,“我们在城里就一套套二的房子,打算给孩子结婚用,我们老两口就搬到这里住。”

  刘同玑回忆:“这个说话的村民,就是卖房人的叔叔,他从中牵线,把我领到曲知兵家里。”就这样,刘同玑和石湾村村民曲知兵认识了。刘同玑看了看曲知兵山上的房子,刘同玑回忆:“当时曲知兵的大哥,二哥都在劝说我买这个房子,他大哥是村里的村委主任,说给帮忙办理好过户手续。”刘同玑决定买下石湾村山上这处房屋。

  双方签了合同,2014年8月7日,刘同玑拿出有些许泛黄的合同大声念给记者听。这份合同上标题为《房屋出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刘同玑用了大概5分钟时间,坚持一字一句读完。

  在老刘看来,这份合同完全有效合法。经过后来的历次官司,他俨然成了农村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通。他还拿出一份材料,上边写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他告诉记者,“这是最高院1990年出的司法解释,这里边第131条明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是合法有效的。1990年出司法解释,说明国家允许买卖农村房屋。”

  “买完房子,钱我也交了,后来曲知兵村里的亲属也来帮忙办理过户。”刘同玑拿到了崂山区土地管理局(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盖章的写着刘同玑姓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他觉得“合同也有,钱也交了,也办了土地证,那这个房子就是我的”。

  刘同玑开始修建这处房屋,两家开始了密切往来。刘同玑回忆,“1998年当时房子买的时候花了两万七,钱也是凑的,我们家姊妹多,就想有个地方我们一大家都可以住。”

  两家相安无事的生活开始 ,据刘同玑回忆:“那时候曲知兵正欠了别人的债,他没钱就着急卖房子,我买他房子正好给他救急,他见面还叫我恩人。我们去村里,经常去看望曲知兵的老母亲,去他们家坐坐。曲知兵出海打了鱼,还经常送到我们家给我吃。”

  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2005年,拆迁开始了。刘同玑回忆,“曲知兵就到我家里,说你把我房子倒(空)出来吧,我们要拆迁了,村里要统一和开发商签协议。”刘同玑很愤怒:“我买的,我建的,我有证,怎么成你的房子了?”双方不欢而散。

  村民回应:买卖不合法

  2014年8月5日,在石湾村曲知兵家里。曲知兵的妻子觉得“遇到一个不好说话的人”。

  作为这个村的村民,别人家的拆迁补偿款都拿到了,而曲知兵家迟迟没有领到钱。这在曲知兵的妻子看来,“就是刘同玑不好说话。”大概80万的补偿款还在开发商处沉睡,曲知兵家和刘同玑家都没有拿到这个房子的补偿。

  曲知兵妻子向记者讲述,“当时就是签个协议把房子卖给他(刘同玑)了,我们村也有很多卖房子给人居住的。但是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农村房子不准买卖,国家有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屋是不准买卖的,那我们的当时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此说法,协议本来不合法,那么买卖关系不成立,房子就不是刘同玑的,还是曲知兵的,现在房子拆迁了,补偿款应该由曲知兵家来领取,但曲知兵妻子表示:“我们也不是想全要这个钱,毕竟这房子当时卖给他了,他也花钱了,那现在想平分拆迁款,也不算亏待他。”

  8月5日中午,曲知兵妻子一边拿出材料来 ,一边讲述:“我们村里以前卖房的,后来拆迁了,都是两家平分拆迁款,很多人都是一家一半,钱都领完了。”但是因为刘同玑不同意,那钱两家一分也没拿到。

  在曲知兵看来 ,虽然刘同玑有买房合同,但是“我卖的只是房子,没卖宅基地。卖的是土地上的房子使用权,土地我没卖。所以宅基地还是属于我的。”对当时刘同玑已经办理了土地证一事,8月7日,曲知兵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那个证是假的,我从来没去给他办理过过户。从没给他办过证,现在局里档案登记的还是我的名。他那个证怎么办的,我不知道 。”

  为了证明这个房子是自家的,曲知兵的妻子拿出一摞证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这些表单上都写着曲知兵的名字。

  农村房屋不准买卖,刘同玑也知道此事。但是他认为,最早规定不准农村房屋买卖的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刘同玑觉得“我1998年买的房子,办的证。国家1999年才出通知,不准买房,那我也是之前买的,也是合法的啊。”

  关于这个证,曲知兵家也很有意见,他们认为这个证是假的,是无效的,政府不该发给刘同玑。于是,他们把崂山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刘同玑的土地使用证。

  民告官:双方将政府告上法庭

  一直维持了多年感情的两家人,因为拆迁事件,撞到了一起。

  2006年,村民曲知兵将崂山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政府不该为刘同玑办理土地证,刘同玑是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政府为刘同玑办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刘同玑的土地证。

  城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崂山区人民政府辩称,1992年为曲知兵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后再无做过变更登记,也就说在崂山国土资源分局档案上没有刘同玑的档案,有个原始档案,就是曲知兵的。在刘同玑看来,这就是说“政府不承认给我办过证,证就是最开始给曲知兵办过,后来再没动过”。那刘同玑的证件从哪来?是真的吗?

  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同玑持有的土地证盖有的公章属真实”。

  在2007年3月29日城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驳回了曲知兵的起诉。但对此证的说明裁定书上写着:“ 刘同玑持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盖有的公章属真实……使用证具体存在。”裁定书最后一页则写着:“不再对……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作认定。”

  第一次交锋过后,刘同玑坚信自己胜诉了,自己的证也没被撤销,随后他开始向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申请过户补全手续,“证是真的,但是档案不是我的,这就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得负责给我完善补齐。”

  随后,刘同玑感觉开始处处碰壁。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不受理刘同玑的请求,不再给他办理补全手续。在刘同玑出示的一摞材料里,记者看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答复意见“不能对地籍档案进行更改纠正”、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维持……不予纠正”。

  2013年,事情迟迟没有解决,双方对簿法院。这一次原告换成了刘同玑,他将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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