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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中的法律约束力不因排除条款而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4:54


正文:
    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常常有这样的条款:“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那么对此种条款,消费者究竟是该签还是不该签呢?这就需要分析该条款的效力问题。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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