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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攻略之应认清三金“定金订金诚意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9:02

  买家在与卖家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定金”、“诚意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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