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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新规三大重点解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44

  

1.供气、通讯、电视建设费不得另收

  规定:新《规则》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解读: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由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利息、税金和利润等构成。像可视对讲门铃,很多小区都要收1000多元安装费,3000-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这些都需要一并打入房价,不能让业主买了房子再另外出这些建设费。不过,该负责人强调,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合法合理又是另一范畴,物价部门正在对其进行研究。

  2.开售前房价及物管费须标价

  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具体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坐落位置、朝向、楼层、结构类型、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除此之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物价部门监制。

  解读:物价部门表示,目前不少楼盘小区在销售前,并未公布其具体价格,而给消费者的价目表,有时也并非真实价格表,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于楼盘的均价、同小区其它楼层房子的价格并不了解,容易被误导蒙骗。如果规定楼盘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可减少消费者受骗、盲目跟风的现象。

  3.临水临电超额部分开发商埋单

  规定: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用水、用电价格,凡属临水、临电的,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解读:按照规定,在业主收楼入住之前,小区用电应转为正式的生活用电,但是由于转换一般需要几百万元到上千万元,所以若发展商资金不足或为节省资金,就会对临电问题能拖则拖。临水、临电不仅让业主的生活受到影响,业主由于只能用工业水电,每月还要交纳比民用水电高的水电费,增加额外负担。《规则》使得未解决临水临电的责任负担,全落到开发商头上。 (BJF04/天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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