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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细节说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2:08


第1章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往往因合同内容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与 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房屋一事达成本合同。
秦兵释义:这份合同依据了很多法律,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说《合同法》,这是因为我自己认为《合同法》相对于其他几部法律来说,立法质量最高、性能最稳定,所以寿命可能会最长。其实法律与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一种物品,只不过这种物品是由政府来生产制造,而且可以不限次数的大量使用,其内容 更为抽象罢了。但无论如何,法律既然是一种物品,就会涉及功能、质量、价格成本问题。法律的质量与商品不一样,电视好看不好看可以立即发现去退货,但法律的质量却只有法律人才能感觉出来。好的法律可以救世救人,使天下由混乱归于太平,像刘邦的《约法三章》;坏的法律则能杀人不见血。我希望这份合同依据的是 一部良法,希望那些本着善良的目的进行交易的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说到“受法律保护”,大家常说自己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至于 其中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未必人人都理解。我认为此话的本义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法律,只不过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罢了;违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所以要受到制裁。因此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方、买受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房屋,其房屋性质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3)本合同中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房屋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公共服务设施”亦称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区内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设施及设备;

  (5)本合同中所称“总房价”,是指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维修基金等;

  (6)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的社区;

  (7)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交还给出卖人的行为。

   秦兵释义:合同中最复杂的就是文字的定义。在签订合同以前,大家都知道房屋是指什么、楼房是指什么、第十六层是第十六层,因为那时交易还没有达 成,弱者还不是弱者,强者也不是强者,一切还都是平等的。但是当合同签字后,特别是消费者付款后,强弱之间的地方全部都确定了,这时就会有人想从中获得除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最好的就是既可以拿钱又不办事,这时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混淆是非”。合同可以混淆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 的案件?),其中最多的就是对概念的不同解释。你说十六层是从地面正负零的地方开始计数,我说的是从地下两层开始计数。虽然大家心照不宣,但是总有一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合同签字以前对概念先解释一下,此时多花一分钟,可能就会节省几个小时的法律辩论,我认为还是值得 的。

  秦兵释义:为什么消费者明知不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会产生危害,但仍然会有很多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呢?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 是房地产业危害结果基本上没有显性;第二是消费者自身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的预期;第三是轻信能够避免,看到自己的楼盘很多人都在购买,也认为自己大概没有问题,总是想如果有问题人家都会去闹的,但是不知道很多人都这样想,以为别人会反抗,认为自己可能从中受益。这样消费者不但对自己的受害没有预期,反而对 自己受益却有高度的预期,这种放任心理使自己受到了伤害。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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