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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购房合同签订后要履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9:43

【案情回放】

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朝阳区一套房屋,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先生提出要求业主降价十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业主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进行交易。而王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并在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十天后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解析:

该案王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解析,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王先生所交纳的定金应为立约定金,王先生在签订完居间合同后已对房屋购买价格与业主达成一致,签订买卖合同时再要求业主降价属于王先生违约,王先生理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示: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醒准备买房的消费者,在选看房屋时要慎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案例所示,确因市场原因导致买卖价格出现变化,可与业主进行协商降价,但若业主不同意降价,消费者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也存在损失已支付定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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