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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屋品质有缺陷 定金要回需协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0:59

  郑某委托A中介公司代其购买某处物业,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支付及要约通知书》,同时向A中介公司交付了2000元购房定金。所签订的 《定金支付及要约通知书》约定:1.拟交易物业交易价格为18万元,买卖双方各付税资及中介服务费;2. 若是该价格卖方同意而买方又不愿以此价格购买的,则购房定金不退給买方;3. 若此价格卖方不同意则退給买方双倍购房定金。

  郑某经再次看房后认为房屋光线不够,交通不方便,表示要终止交易,并要求A中介公司返还所收定金。

  A中介公司表示,卖方已同意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物业,根据已签《定金支付及要约通知书》约定,郑某单方面终止交易的行为已属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案例分析

  该案例所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买方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通知书》以及支付购房定金后终止交易。

  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是否可取消委托购买协议(本案例中,买方与中介公司所签《定金支付及要约通知书》是买方房屋委托代理协议的一种),终止交易并要回定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双方就合同内容的细节还没有谈妥当,或买方有正当理由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也无恶意阻止合同达成,各方均无过错,则定金可以要回,因为对于房屋这样价值大的商品,除了价格,还有别的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功签订。但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未来合同的基本内容都已谈妥,买方又无正当理由,则不可要回定金。

  在本案例中,为郑某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应该提醒郑某关于物业光线的缺陷,因为房地产经纪人作为专业人士, 对房地产的位置、朝向、形状、性能等物理品质的认识比非专业人士更有经验。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在郑某第一次看房时,就提醒他关于房屋光线不足的问题,有可能减少后来因违约带来的麻烦。

  本案例中,如果买卖双方就未来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完全谈妥,所交易物业也确实如买方所说光线很差,则买方是可以要回定金的,否则,购房定金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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