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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4:37

本来约定31万元卖房,可买主为了少缴过户税,在合同上写成20万元成交,原以为能分得一些好处的房主刘某,没想到买主翻脸不认人,过户后,只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近日,顺义法院认定这种“阴阳合同”无效,判令买主孔某支付刘某剩余的购房款。

2006年7月24日,刘某通过某物业公司介绍与孔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其自有的一套商品房以31万元的价款卖给孔某,孔某现场交付了定金1万元。可7月28日,刘某随孔某等人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孔某又有了花样。“你在新合同上签个字,就写20万元卖房,这样我可以少缴一些过户税,也给你一些好处。”经孔某好说歹说,刘某同意了。于是,孔某按照20万元的交易价格重新填写《房屋买卖协议书》,缴纳了房地产交易契税,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当刘某向孔某索要购房款和好处费时,孔某以过户手续写明20万元房款为由,只同意支付给刘某20万元。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作证,刘某和孔某约定的房价是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为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与刘某签署“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而“31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法院遂判决,按照原协议,扣除抵作房款的定金1万元,孔某给付刘某购房款30万元。

败诉的孔某又到顺义检察院申诉。经审查,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适当。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近来像刘某、孔某这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加。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纳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低于真实合同价格。本案中,刘某就是签订了“阴阳合同”,险些损失11万元合同差价。检察官表示,幸好有物业公司可为刘某作证,否则,刘某还未必能打赢官司。根据以往判例,已经有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签“阴阳合同”可构成诈骗罪

“为占小便宜,签订‘阴阳合同’,这样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一经查出,当事人还可能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当事人,签合同时一定要阅读每项条款,不明白之处可以让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更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检察官也提醒二手房交易的中介机构,不要帮助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或提供其他“方便”,帮助当事人偷逃国家税款,有上述行为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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