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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25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农垦场: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为我镇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依法流转、宅基地复垦整理等工作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依据。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1、工作范围。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合法的宅基地。

  2、工作目标。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为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同时,加强土地权属的核查工作,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质量,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五)登记。经审核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六)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四、工作步骤

  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发证,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制订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等。

  2、自查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为有利于权属调查和界址确认,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各村要在自查阶段重点做好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私人房屋情况调查工作,填好调查表,并提供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上报龙山国土资源所。

  3、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 31 日)依据调查的资料逐一进行整理,并将成果资料反馈到各户进一步核对,确定相邻权属个人盖章,由户主提出申请,镇级初审,报市级部门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4、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查漏补缺,做好登记发证工作资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决定成立龙山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新江同志任组长,戎建忠同志任副组长,徐卫国、杨长峰、张明华、余云志等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龙山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63716159 。镇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所要积极主动工作,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各村要设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窗口,并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龙山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宅基地 登记发证 通知

  抄 送:市府办,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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