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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7:08

  长建发〔2009〕125号

  市(县、区)招标办、市(县)造价站、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湘建价〔2008〕294号)格式签订。

  二、招标文件应注明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不办理招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

  1、无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

  2、规费、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税金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具体支付比例应明确为: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

  4、合同价款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应时期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5、合同中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

  6、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7、不得签订无限风险合同。要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当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5%,该单项主要材料超过幅度部分均要按实调整;

  8、工程质量不得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禁止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9、建设单位不得无限压缩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合同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和拖延的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基数;

  10、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签证要有相应约定,并有工程款的调整计算办法;

  11、结算审结期限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12、应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并必须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帐户;

  13、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采用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的合同方式应具备如下条件:

  1、适应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采用平米造价包干单价必须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的造价结果为基础,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承包范围,设备、材料使用的规格和标准;

  4、面积的计算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5、风险幅度范围和超过风险幅度范围调整办法按本通知第四条第7款执行;

  6、应明确超出承包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价款调整办法;

  7、规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结果执行,政策规定要预付的要按规定预付。

  六、施工合同备案与劳务合同备案同时进行。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报送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八、劳务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九、实行诚信奖励、失信惩罚

  发包方、承包方应诚信履约,市建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

  严格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经查实,给予不良行为公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对不诚信履约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业主暂停办理新建项目招标手续。

  十、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光盘;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原件)(各一式六份,一个施工合同填写一套);

  3、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附电子文档光盘;

  6、填写《合同备案管理信息》;

  7、甲乙双方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8、施工合同备案办理地点: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楼一层市建委11号窗口。

  十一、简化流程,加快施工合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开展合同备案咨询服务,凡我市已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将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电子文档资料发至“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www.hncsec.com;E-mail:[email protected]),市造价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子文档审查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备案申请人根据修改意见协商修改后,打印文本资料,加盖印章后送到窗口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6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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