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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4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

  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三、其他

  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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