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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6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4]123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素有“湿地大省”之称。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全省自然湿地面积急剧减少,生态功能逐步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保持水源、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称为“地球之肾”。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作为“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的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如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和盐城滨海滩涂核心湿地等,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立即停止,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予以处罚。要加快湿地保护法规的立法步伐,依法做好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要强化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要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组织协调部门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抓紧编制湿地保护管理规划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为指导。国家已经制订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并以此作为今后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林业局要依据此《规划》,按照“生态省”和“绿色江苏”建设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全省的湿地资源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2004-2010年全省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中长期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编制和修订湿地保护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的衔接,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快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的进程

  我省湿地面积虽然较大,但受保护的面积较少,加快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各地要从抢救性保护湿地的要求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在适宜地区建立一批国家、省、市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尤其是对那些生态地位特别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对已列入国际或国家重点湿地名录的重点湿地要全部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大面积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五、切实增加对湿地保护管理的投入

  资金投入是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增加投入,提高财政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比例。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等的项目投入,发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我省湿地生态过程、湿地价值、湿地恢复、湿地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湿地科研的扶持力度,对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科研课题要优先立项,重点支持。

  六、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把湿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法规制度、政策扶持、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湿地保护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抓湿地保护示范点,强化湿地保护的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要坚持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保护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农业资源开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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