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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31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2005]124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执行日期:2005-12-3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对《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设区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设区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全省基本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设区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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