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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行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质审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16
【发布日期】2003-1-24 【实施日期】2003-1-24 【发布单位】 【文号】深建字[1993]99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基桩检测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定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199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技术资质的基桩工程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现将资质审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含宝安、龙岗区)内开展基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需经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二、审查发证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包括:
  (一)静载荷试桩:
  (二)抽芯法验桩;
  (三)超声波法验桩;
  (四)高应变法验桩;
  (五)低应变法验桩。
  三、申请资质审查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二)所开展的项目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检测单位专职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土建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
  四、资质审查内容及程序。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质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市主管部门组织并聘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3-4人组成)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三)审查内容分别按《载荷试验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桩钻孔抽芯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埋管超声波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中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范围、检测工作(资历)及检测环境等六部分进行审查;高应变、低应变法的资质审查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审查程序
  1.室内审查
  先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简单介绍单位工作情况,然后审查组分成软件组和硬件组,软件组负责审查各检测项目的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硬件组负责审查仪器设备、业务范围、检测工作(资历)、检测环境。重点审查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检测报告、有关比对验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2.现场考核
  由申请资质审查的检测单位自行选定有代表性工程桩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在限定时间内密封交寄审查组,在审查组成员全部到齐后拆封评分。
  现场主要考核现场仪器设备、现场操作、现场施工组织及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等。
  申报单位现场考核若作出不实判断者,不论其资历如何,均取消本次资质审查资格,一年内不能再申报。
  (五)各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审查标准;
  (六)审查组分别就软、硬件情况作小结,但不当场宣布审查结果,待审查组对现场(室外)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和对检测单位各项条件综合分析后通报审查结果。
  五、技术资质审查合格的检测单位,由市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深圳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许可证》。取得技术资质的单位,可对外承担相应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委托单位的质量保证数据,可作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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