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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48:29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本文找法网小编以典型案例,为您介绍返还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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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卢xx、何xx、何小x诉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返还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绍怡,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梁xx。

  委托代理人王惠民、吴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返还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房管部门经审查核发给何大x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书,其专属于房管部门确定的宅基地房屋使用人。何大x已死亡,现原告作为何大x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返还该宅基地使用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是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下领取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于其留置的宅基地使用证具备独立返还能力,原告要求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宅基地使用证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抗辩称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是该单位出资购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于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时尚未分配给职工使用,该房屋暂以何大x为使用人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应归属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要求继续留置该宅基地使用证,因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纷争与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是否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关联,故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纷争可另案起诉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将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原名称为广州市某村第一栋103房)的宅基地使用证交还卢xx、何xx、何小x。二、驳回卢xx、何xx、何小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负担。

  一审判决后,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错误运用法律,导致错误判决。原审之诉由为返还证件之诉,并非财产继承之诉,因此原告必须举证被告留置了何大x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才有申请返还请求之依据,才有本案诉求的基础。本案起诉状中原告亦如此陈述,但庭审到判决的全过程均未提供过被告留置该证书的依据。同样荒谬的是,法院也没有调查清楚证书来历,为何人拥有,便妄断该证书现在被告方并判决返还,实与事实相悖。二、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声称同和街桥南东巷24号l03房是其亡夫(父)个人出资购买的,但无法举证。而我司向法庭举证了包括94年购房合同书、分期付款证明、分房方案材料及为何以被上诉人亡夫(父)冠名房产证的源由等见证材料。原审法院不追究被上诉人应负举证责任失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反而无视上诉人提供的事实根据,明显偏帮被上诉人。三、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出示了被上诉人亡夫(父)在归档材料中由其当事人亲笔记录和陈述及本案争议的103房的来龙去脉且十分清晰的重要书证材料。并再三说明此材料的重要性、要求验证,包括作必要的笔迹鉴定,以还历史的真相。但奇怪的是遭被上诉人支吾否认后,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不了了之,对上诉人合理要求不作接纳。上诉人对此表示强烈地不满,并要求二审法院复核此书证材料的可信性和有效性,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断。四、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在《继承法》第三条中作了明确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使用证名下的财产与权利,而非宅基地使用证本身。既然原审法院认定该证项下的房产权属与本案并无关联,却要以继承为由判令上诉人作出返还证书,岂不自相矛盾?难道原审法院真的认为该证书本身(并非房产)亦可成为继承的客体?显然运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借以产权证明与房屋确权不同类项分离审理为由,不顾上诉人提供的大量铁证,作出有违事实的判决意见更使上诉人疑惑难解。综上所述,要求二审法院核实本案事实,并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卢xx、何xx、何小x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意见与上诉人一致,但没有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何大x是上诉人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某某涂料厂的职工。1996年9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人民政府核发了使用人为何大x的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 号103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原名称为广州市同和村石桥头田心自然村第一栋l03房)的宅基地使用证。1998年4月12日,何大x因病死亡,某某涂料厂以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是本单位出资购买为由留置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查明,三被上诉人是何大x的法定继承人。因三被上诉人向某某涂料厂索回上述宅基地使用证未果,遂于2003年2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楼房屋是何大x生前出资购买的。

  原审另查明,某某涂料厂原名称为广州市某某化工涂料公司,2000年5月14日,广州市某某化工涂料公司改制被并入上诉人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案二审期间,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本案讼争房产向原审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为由,于200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止诉讼申请书》,要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03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0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3年8月26日,原审法院就本案讼争房产的确权诉讼作出(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归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卢xx、何xx、何小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31日,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又以上述确权纠纷已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诉讼。本院据此决定恢复本案诉讼,并于2004年9月21日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到庭进行庭询。上诉人到庭表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可认定本案讼争房产归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讼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依据。三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恢复诉讼后的庭审活动。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可认定讼争的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 号103房屋(原名称为广州市同和村石桥头田心自然村第一栋l03房)的所有权属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有权保管该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书;何大x对该屋不享有所有权,故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将上述103房的宅基地使用证交还给被上诉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本院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对原审判决作相应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卢xx、何xx、何小x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卢xx、何xx、何小x共同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预付,本院不予退回,三被上诉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50元迳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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