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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二十九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7:38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要旨】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规定

  一、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登记效率、质量和规范化、标准化程度。

  登记信息系统是支撑整个登记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它能够将登记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加快登记速度,提高登记效率。登记信息系统可以提高登记质量、减少登记差错。手工登记由于人自然能力的限制,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差错和失误,而登记信息系统能够避免人力的弱点,为最大程度提高登记准确性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登记信息系统能够提高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为不同地区之间登记机构的互联互通和登记信息共享创造技术条件。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建设部出台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创新,全国的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已经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对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对第二套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外资购房等情况的掌握,都需要全国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作为基础。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联网,将是今后房屋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房屋登记簿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公示。传统的登记簿为纸质,必须由人工在登记簿所在地进行查询,对不在本地的查询人,十分不便。信息网络技术提供了异地查询的可能性。登记簿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公示,有利于促使交易更多、更快地发生,有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电子登记簿以取代纸质登记簿,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这是登记电子化的基础工作。

  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的障碍,主要可分为经济上的、技术上的和制度上的。经济上的障碍,如查询地的查询收费如何与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结算才更为公平,即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技术上的障碍,主要是各地登记信息系统的标准并不统一,如何选取合适的字段进行搜索是一个关键问题(所以国家要制定登记簿管理办法,统一登记簿的内容,开展交易登记规范化工作,为未来的全国联网创造前提);制度上的障碍,往往是各地登记机构对可查询的房屋范围、房屋可查询的内容范围以及查询人资格的限制、查询程序的限制都有不同规定,发生冲突。解决的最终办法是实现登记管辖区的统一,如新西兰全国即为一个登记区;在澳大利亚,以每个联邦主体为一个登记区,如昆士兰州全州为一个登记区。而在我国某城市,虽然以全市为一个登记区,但不可跨区受理登记,登记簿也不可以跨区查询,因此,某种程度上是以一个区作为一个登记区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不可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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