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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08年征地补偿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40:10

  摘要:协商征地期间突击抢种的 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有收益的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 十给予补偿,无收益的国有荒山荒地无偿收回。

  统一征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每亩一万元, 旱地每亩七千元,鱼塘每亩一万五千元,果园每亩二万 元,菜地每亩三万元,山塘水库每亩五千元;郁闭度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林地每亩七千元,郁闭度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按荒山荒地计价,荒山荒地每亩三千五百元。以上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 助费。 零星果木、房屋和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偿,或者按当 地统一的产价标准协商确定。

  协商征地期间突击抢种的 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有收益的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 十给予补偿,无收益的国有荒山荒地无偿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其征地补偿费用的支 付办法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由市政府以现金转帐形式付给农 村集体,然后支付给农民。 (二)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按以下形式支付: 三分之一由市政府以现金划帐形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用 于兴办农村集体工商业;三分之一以市地产总公司发售 的有价证券认股证或债券等价支付给农户;三分之一以 有价证券等价支付给农村集体,用于建立农村劳动力安 置的储备金。 地产总公司发售的有价证券,三至五年以内实行保 本保息,年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土地补偿费最高按相应地类平均年产值1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最高按相应地类平均年产值6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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